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或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适用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有: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的紧迫危险 保全的数额与请求的范围相当在实际工作中,崇明法院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种类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不动产 扣押、查封动产 限制出境当事人申请崇明法院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的副本 能够证明存在财产转移、隐匿危险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制作《财产保全清单》。
对于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执行。否则,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強制执行措施,包括:
强制搜查、没收 滞纳金处罚 拘留、罚款当事人因特定目的或者时效完成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解除裁定,解除Property Preservative measures.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财产保全费用。具体数额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采取的保全措施而定。
法定财产保全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续期。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证明存在财产转移、隐匿危险 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保全范围适度,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及时交付财产保全费用2023年,崇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
王某主张,其于2022年1月向张某出借人民币50万元,但张某逾期不还。王某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
王某向崇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张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张某有转移财产的危险,且保全范围与请求的数额相当,遂裁定对张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转移、隐匿具有重要的作用。崇明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