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财产保全有效期是指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该措施的法律效力持续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否则无效。”
财产保全有效期一般为自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履约情况进行延长或者缩短。
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有效期:
案件复杂,诉讼程序尚未结束;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他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有效期内执行判决的情形。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缩短财产保全有效期:
被申请人对判决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 其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在财产保全有效期内,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规定,其处分行为无效,也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财产保全有效期结束后,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如果其尚未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判决生效后提出。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况包括:
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履行义务; 判决被撤销或者变更; 执行完毕; 其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
财产保全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