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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细则
发布时间:2024-06-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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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细则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藏,以确保判决或裁决的可执行性。为确保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执行,特制定以下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需要担保财产保全的民事、商事和行政诉讼或仲裁中。

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の種類、数量、价值。

4.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方式。

5. 申请担保的理由和证据。

担保种类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2. 银行保证: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由银行出具的银行保证函。

3.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定价值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4. 不动产担保: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5. 动产担保: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作为担保。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应当由申请人提出,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担保金额应当与所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匹配,但不得低于财产价值的 20%。

担保形式

担保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出现,包括担保合同、保证函、保证书等。担保书应当载明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担保金额、有效期以及违约责任。

担保审查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当对担保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担保, 方可作为有效的财产保全担保。

担保扣划

若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判决或裁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扣划担保金额。担保金额用于赔偿申请人的损失或者履行判决或裁决。

担保追偿

若经审查担保无效或者担保金额不足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

免除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担保:

1. 被申请人自愿提交财产保全担保。

2. 保全措施的执行已经明显无法实现保全目的。

3. 申請人撤回对财产保全的申请。

4. 判决或裁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不执行。

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担保档案,及时审查担保书的有效性,并督促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法律责任

若因担保人违约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担保,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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