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藏,以确保判决或裁决的可执行性。为确保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执行,特制定以下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需要担保财产保全的民事、商事和行政诉讼或仲裁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の種類、数量、价值。
4.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方式。
5. 申请担保的理由和证据。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2. 银行保证: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由银行出具的银行保证函。
3.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定价值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4. 不动产担保: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5. 动产担保: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作为担保。
担保金额应当由申请人提出,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担保金额应当与所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匹配,但不得低于财产价值的 20%。
担保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出现,包括担保合同、保证函、保证书等。担保书应当载明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担保金额、有效期以及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当对担保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担保, 方可作为有效的财产保全担保。
若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判决或裁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扣划担保金额。担保金额用于赔偿申请人的损失或者履行判决或裁决。
若经审查担保无效或者担保金额不足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担保:
1. 被申请人自愿提交财产保全担保。
2. 保全措施的执行已经明显无法实现保全目的。
3. 申請人撤回对财产保全的申请。
4. 判决或裁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不执行。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担保档案,及时审查担保书的有效性,并督促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若因担保人违约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担保,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