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面临财产受到威胁或侵害的风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目的是防止财产被毁损、转移、隐匿或变卖,确保其在案件审理结束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被损毁、转移、隐匿或变卖的危险; 申请人有根据的请求。个人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下列范围: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动产;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li>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个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财产面临被损毁、转移、隐匿或变卖的危险; 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的,可以选择下列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当事人处分财产; 指定保管人保管财产。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逾期,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不得超过15天。
财产保全的解除或变更情形包括: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 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不成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继续保全条件的。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和保管费等。
个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材料齐全,能够证明财产面临被损毁、转移、隐匿或变卖的危险; 申请要及时,越早申请,越有利于保护财产; 注意申请的管辖权,一般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注意保全期限,及时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避免保全措施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例如: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条件,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法院可以选择多种保全措施,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确定。 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逾期自动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通过申请财产保全,个人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防止因财产被毁损、转移、隐匿或变卖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