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案件。
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
禁止处分特定财产
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
三、保全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请求保全财产的情况、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需要采取紧急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四、保全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有争议的民事权益
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控制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li>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五、保全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保全措施。
在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笔录,并送达当事人。
六、保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人撤回申请
有证据证明本裁定错误
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恢复被保全财产的原状。
七、保全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因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或者保全申请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当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八、附则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指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