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确保最终执行到位,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执行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债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保全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不动产、动产; 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li>其他可以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上述危险; 申请执行保全的目的正当,不具有报复性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 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上述危险; 被执行人提供充足的担保; 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案例1:小王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明的债权,经调查发现,李明名下有一套房产,但正在出租给他人。小王担心李明会将租赁收入转移隐匿,于是申请法院对李明的房产进行查封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王的申请符合条件,遂裁定准予查封保全李明的房产。
案例2:张某因借款纠纷向法院申请执行赵某,法院经调查发现,赵某名下有一笔巨额存款,但赵某声称该存款是属于第三人赠与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被执行。法院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赵某有隐匿财产的嫌疑,遂裁定冻结了赵某的银行账户。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至第二百四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