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依据诉讼保全的性质,诉讼标的物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保全的;对于收立案阶段是否可申请财产保全,各级法院的认识不同,主要有两种观点: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收立案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尚未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此时当事人对对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具体来说,收立案阶段:
没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请求立案的事实与保全的危险无关; 未对被告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进行事实审查; 尚未进入庭审阶段,诉讼标的物可以通过庭审措施进行保全。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收立案阶段并不必然排除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能性,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具体案情依法审查决定。虽然收立案阶段尚未进入正式诉讼程序,但当事人对对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诉讼程序的启动并无必然联系。若证据证明存在极大的保全必要性,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防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丧失执行力,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实践中,法院在收立案阶段是否准许申请财产保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证据材料的充分性,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性; 诉讼标的物的性质,是否属于无法通过其他措施保全的; 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并慎重评估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条件,且必要性较大,则会准许申请。
在收立案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明确具体的保全标的物和保全请求; 申请人需承担保全担保责任; 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及时执行保全措施; 对于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申请,法院有权驳回。收立案阶段是否可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不同法院的认识存在分歧。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材料、诉讼标的物性质、申请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等因素,慎重决定是否准许申請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收立案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明确保全标的物和请求,承担保全担保责任,并及时执行保全措施,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