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到期了怎么办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影响日后判决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如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延期。
1. 应当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期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进展情况、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申请续期保全的理由和具体保全措施。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续期。人民法院作出续期决定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人民法院作出不续期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诉前财产保全的续期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具体续期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1. 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
2. 和解或者调解结案的;
3. 申请人撤回起诉的;
4. 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
5.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不具有实际效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
1.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人民法院作出不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原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能中止或者延缓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3. 如果申请人怠于申请续期,且人民法院也未主动续期,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致使申请人无法执行判决的,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经申请人同意直接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已经查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已经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态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没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风险的; 人民法院已经查明,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解除前款所列情形的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在解除前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