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停车费是因民事纠纷或执行措施,由司法机关或执行机构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发生的合理停车费用,包括车辆停放保管费、查验费、评估费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等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停车费属于诉讼费用或执行费用的范畴,由申请保全或执行的当事人承担。
桂林地区的财产保全停车费标准由桂林市物价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汽车(含7-9座家庭用车):50元/天 中型汽车(含10-14座面包车):100元/天 大型汽车(含15座以上客车):150元/天 特大型汽车(含半挂车、全挂车等):200元/天 摩托车:20元/天上述费用不包括车辆保管期间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停车费报销,需要向保全申请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或执行申请书 保全裁定书或执行书 停车费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保全申请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保全停车费的报销条件,会将报销申请转交相关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和支付。
财产保全停车费是否由对方承担取决于保全或者执行的最终结果。如果申请保全或执行的当事人胜诉,对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保全停车费。如果申请保全或执行的当事人败诉,则需要自行承担保全停车费。
财产保全停车费报销的时限一般为自当事人提交报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书或执行书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报销,则视为放弃报销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燃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一般不属于保全停车费的范畴,当事人不能申请报销。
财产保全停车费是司法机关或执行机构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停车费用,由申请保全或执行的当事人承担。桂林地区的财产保全停车费标准由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当事人申请报销财产保全停车费需要向保全申请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将转交财务部门核算和支付。对于报销时限及其他相关问题,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保全申请机关或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