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委员会应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以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被申请人处分财产而受到损害。
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沙仲裁委对财产保全收取的费用如下:
申请单笔保全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下(含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 申请单笔保全标的额超出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收100元,不足100万元按100万元计算。 申请单笔保全标的额超出5000万元的,按照实际保全标的额的2%收取,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长沙仲裁委提交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仲裁申请书或仲裁反申请书; 能够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材料; li>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长沙仲裁委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予以保全的裁决:
申请人已提交担保或者长沙仲裁委认为有其他担保措施的; 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的; 申请人明确表示承担申请保全后因不当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 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不致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当损失的。长沙仲裁委对被保全财产依法解除保全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原先根据的解除证据不充分、不真实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经仲裁员批准的; 仲裁裁决、调解书已经生效的; 执行裁决,保全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 超过财产保全期限; 在申请仲裁后,申请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义务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怠于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超过3个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恶意申请,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长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請財產保全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 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担保或提出其他担保措施,以避免申请人因不当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后及时跟进案件进度,避免因不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 申请人怠于起诉或申请仲裁超过3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