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执行机构基于申请人或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对可能被转移、变卖、隐藏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损害申请人或者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标的物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目的是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或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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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诉前财产保全:指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财产保全: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向执行机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全后财产的分配问题,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1. 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诉讼后申请人败诉,或者申请人撤诉,或者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保全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并返还给被申请人。
2. 诉中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胜诉,保全的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败诉,保全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并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3. 执行财产保全:如果执行程序完成后,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执行程序因其他原因终止,保全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并返还给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全后的财产是否能参与分配,取决于保全的类型和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最终结果:
1.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逃避诉讼,保全后的财产不参与分配,如果诉讼中申请人败诉,保全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并返还给被申请人。
2. 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现,保全后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后,将根据判决结果参与分配。
3. 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保全后的财产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被执行人。因此,执行财产保全的财产参与分配。
在实践中,对于保全后的财产是否能参与分配的问题,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 追加保全:如果在保全后,发现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保全。追加保全的财产也参与分配。
2. 异议保全:如果第三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提出异议,主张对其享有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保全。异议保全的财产在异议解决前不参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范围。”
综上所述,保全后财产能否参与分配,取决于保全的类型和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最终结果。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参与分配,诉中财产保全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后参与分配,执行财产保全的财产参与分配。在特殊情况下,追加保全的财产也参与分配,异议保全的财产在异议解决前不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