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具有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但若申请错误,可能造成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即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对于共有财产,共有权利人应协商提出异议;对于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权提出异议。
异议申请应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信息); 财产保全裁定信息(文号、日期); 提出异议的事由(详述不同意财产保全的原因,提供证据); 申请人的请求(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住所:**(申请人住所)
**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名称)
**案号:**(案件号)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
事实与理由:
(简要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经过和理由)
(具体阐述不同意财产保全的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
请求:
我方不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日期:2023年1月1日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认为符合规定的,进行审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予以驳回。
异议审查和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可以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应当于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为作出生效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如异议申请与财产保全同时提出,由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法院管辖。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应根据被申请人的异议而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被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有被执行能力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之丧失或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形的。财产保全异议是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被申请人应及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