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
对于涉及其所在房产财产保全,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 查封 冻结 扣押 禁止处分 责令提供担保对于房产财产保全的执行,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原告或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起诉状、担保函等。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法院经审查后,出具裁定书,对是否准许保全进行裁定。核准的,即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将裁定书送交执行机关,如公安机关、司法局等,由执行机关对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如贴封条、冻结银行账户等。
当案件终结或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或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性。 申请人是具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被保全的财产为被告的合法财产。 提供担保,保证不滥用权利。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被法院裁定执行,对被申请人具有以下效力:
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房产,否则视为无效行为。 第三人不得购买、租赁或接受被保全的房产,否则可由申请人或法院追偿。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或冻结被保全的房产。 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强制执行。原告或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也称反担保。
反担保的作用是:
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若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反担保可提供赔偿保障。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现金或银行存款 国债或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财产抵押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人争议金额相当的担保 案件终结或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