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为实现判决所依据的民事权利,由申请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执行。
其中,出具保函是财产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保函是指担保人在申请人的请求下,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在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履行诉讼义务而导致财产保全被错误执行时,承担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责任的担保文书。
出具保函清单是法院对担保人出具保函的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法院及时掌握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函清单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保函编号:由法院统一编制,用于对保函进行唯一识别。 保函人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担保标的:即被保全的财产的具体信息。 保全措施:包括对担保标的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类型。 保函金额:由申请人根据担保标的的价值确定,不得超过担保标的的价值。 生效时间、届满时间: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时间起至届满时间止。 备注:主要记载与保函相关的其他信息。保函清单的出具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出具保函清单申请书和保函。 法院审查保函内容,并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 法院同意出具保函清单,并登记在册。 法院将保函清单送达担保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保函清单生效。出具保函清单后,保函清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保函清单生效后,担保人为保函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被申请人未履行诉讼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一旦错误执行,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责任。 保函清单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可以根据保函清单的记载,对担保标的采取保全措施。 保函清单不得擅自变更和撤销。如需变更或撤销,应当经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同意,并经法院批准。出具保函清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担保人应当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信誉良好。 保函金额应当与担保标的的价值相符,不得超过担保标的的价值。 保函清单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有涂改或空白。 出具保函清单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保全措施告知被申请人。 保函清单的生效时间应当与担保标的被保全的实际时间一致。 保函清单的届满时间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合理确定。 如保全措施在保函清单届满后仍未解除,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延期保全。出具保函清单是财产保全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程序。通过出具保函清单,一方面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一旦保全措施被错误执行,被申请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出具保函清单的重要性,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