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足额财产保全的概念
足额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民事或商事案件时,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将被申请人价值相当或者大于其应承担的义务总额的财产予以控制,以确保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强制性措施。
二、足额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足额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抽逃资金等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可能。 被申请人数额较大的债务已到期,但拒不履行,且已丧失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明显不足。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足额财产保全的情形。三、足额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足额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实体资格。 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或者商事责任。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逸、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的可能。四、足额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足额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证据。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裁定采取足额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采取足额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完毕后,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执行凭证。五、足额财产保全的效力
足额财产保全措施自执行完毕之日起生效。在生效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足额财产保全措施。
六、足额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足额财产保全的,应当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当,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是基于虚假诉讼或事实故意隐瞒的,则可能承担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或构成刑事犯罪。
七、足额财产保全的撤销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足额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可以裁定撤销。申请人撤销足额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八、足额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足额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足额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