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提起前提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进行限制,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诉讼进行期间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有效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的 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明确,并且该财产不超过请求人债权数额的范围 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担保:第三方以自身的信用担保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抵押担保: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向法院提供担保 质押担保: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向法院提供担保 冻结担保:由法院将被申请人财产账户中的存款、股票等财产冻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但法院在审查时,会结合下列因素来审查担保金额是否合理:
原告债权数额 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性 提供担保的方式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违反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对被申请人采取拘留措施 拍卖或者变卖被保全财产 强制执行原告请求的债权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况包括:
诉讼结束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撤销诉讼 当事人申请解除且法院准许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法院裁定解除 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法院已准许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考虑以下注意事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严格,法院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处置的风险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数额的合理性 担保措施要有效且充分,法院会根据担保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担保费、评估费、诉讼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