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的先后顺序。按照法律规定,保全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优先受偿的债权: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次序受偿的债权:
按照债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次序受偿的债权又分为:
有抵押权的债权: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质押权的债权:对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留置权的债权:对债务人提供的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般债权:无担保债权,按比例分配受偿。在同等级次的债权中,具有同等受偿权,按照到期先后顺序受偿。到期日相同的,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的分配: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时,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配:
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債權,其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該債權的部分,在其他債權受償後,參與剩余財產的分配。 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超過該債權的部分,與其他債權一起分配。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保全财产的分配顺序可能会有例外:
强制执行程序中,某些债权享有优先执行权,如罚款、税款等。 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其抵押物、质押品或者留置物价值大幅高于其债权金额时,剩余价值可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保全财产的分配顺序旨在公平公正地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遵守上述分配顺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清偿,维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