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判决得到执行,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财产保全措施属于临时性措施,其效力仅存在于诉讼终结之前。一旦诉讼终结,财产保全措施自动失效。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上诉,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继续维持,但需要重新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具有强制性,被申请执行人必须遵守。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的房屋等。
财产保全措施既具有保全性,也具有执行性。其保全性在于,可以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确保判决的执行;其执行性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前实现判决目标,防止被申请执行人恶意拖延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通常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一般具有紧急性。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的可能,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不必等到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部门性,只限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比如,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不能冻结其房产。
财产保全措施具有事后审查性,即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者被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确保申请人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预防性,可以防止被申请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避免申请人遭受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使用造成一定限制,因此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慎用原则。只有在确实有财产转移、隐匿、损害风险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般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的风险时起两年内提出。超过时效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