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库是指法院为了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采取的一种财物控制措施。苏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库是苏州法院委托苏州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放诉讼财产的担保账户。本文将对苏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库的法律依据、申请流程、操作细则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指定一家或者数家银行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库。
财产保全担保库的申请主体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库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复印件 担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担保或信用担保的情况)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库一般依下列程序进行:
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法院指定财产保全担保库,由当事人按要求将相关款项或财产移交到指定账户或场所; 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库缴款凭证》或《财产保全担保移交凭证》。苏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库提供以下担保方式:
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保证金担保 信用担保担保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涉案标的额等因素确定。
当事人应当将保全金额划转至法院指定的财产保全担保账户,账户名称为“苏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库”。资金划转后,当事人务必保留付款凭证。
对于需移交房产、车辆等实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裁定,在指定时间内将相关财产移交至法院指定的场所。当事人务必保留财产移交凭证。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般不应迟于收悉起诉答辩状后十五日内提出。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实施任何处分行为。若被执行人违反规定处分财产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案件结束后,如果执行完毕,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担保金额返还给申请人。如果执行不能,法院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日内将担保金额返还给申请人。
苏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库是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库时应当注意申请时限、担保方式和注意事项,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实施。通过正确使用苏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库,当事人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