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通知旨在告知有关当事人财产保全结案的具体情况。
根据受理法院的保全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
(具体描述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位置等)在保全期间,本院采取了以下具体保全措施:
(具体描述实施的保全措施,例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经过保全期限的执行,本案已于(结案日期)结案,结案原因为:
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具体说明结案原因)根据结案理由,本院已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解除情况如下:
(具体描述解除的保全措施,例如解冻银行账户、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等)财产保全结案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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