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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结案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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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结案通知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通知旨在告知有关当事人财产保全结案的具体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 受理法院: 保全申请日期: 保全裁定书下达日期: 保全标的物:

财产保全执行情况

根据受理法院的保全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

(具体描述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位置等)

在保全期间,本院采取了以下具体保全措施:

(具体描述实施的保全措施,例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

结案理由

经过保全期限的执行,本案已于(结案日期)结案,结案原因为:

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具体说明结案原因)

财产保全解除

根据结案理由,本院已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解除情况如下:

(具体描述解除的保全措施,例如解冻银行账户、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等)

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结案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申请人:

不得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对已保全的财产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 若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保全财产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被申请人:

负有提供担保的义务(如有); 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权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变更、解除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本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 当事人对本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本院执行人员。

附件:

保全裁定书复印件 解除保全措施证明

特此通知

执行法院:

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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