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是指在诉讼期间,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也就是说,保全财产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等诉讼参与人名下有待转移或者变现的财产需要保全的; 可能丧失或者减损执行效力的其他财物的; 其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情形。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院长可以批准延长保全财产期限六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的; 证据不足,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其他不应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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