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财产保全费则是执行费用的一种,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收取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属于执行费用的一种,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其性质如下:
强制性费用:财产保全费由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承担。 一次性费用:法院一次性收取财产保全费,无需分期缴纳。 可退还费用: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自动履行或按判决履行义务的,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返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一般而言,财产保全费的标准为:保全财产总价值的1%-3%。
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保全财产的价值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的难度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由法院根据法定标准收取,不得约定减免或者加重。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财产保全费的数额。
如果有当事人以约定财产保全费作为诱导或胁迫对方同意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约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债务人自动履行或按判决履行义务的,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返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财产保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退还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各阶段已实际发生的保全费用退还,不低于申请人已缴纳的保全费的50%。
财产保全费由法律规定,不得约定。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财产保全费,法院根据法定标准收取。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后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法院应当退还未实际发生的保全费用,但不少于已缴纳保全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