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担保,责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扣押、冻结、拍卖其财产。”劳动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据该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胜诉后的权利实现。 **财产保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劳动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索赔请求** 原告应有明确的劳动争议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请求项目等。抽象或不确定的请求,无法作为财产保全的基础。 **2. 有证据证明请求成立**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其请求的有效性。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结果、欠款欠薪清单等。 **3.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履行能力** 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但不必证明被告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一般情况下,被告拥有资产且能够自由处分其财产,即可认定其具备履行能力。 **4. 符合法定情形的任意一项** (1) 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情形之一的; (2) 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 有履行能力但有证据证明将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 (4) 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的。 **5.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前已向被告催告** 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向被告催告,履行或担保履行劳动争议义务,被告拒不履行或担保的。 **财产保全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劳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 **1. 扣押** 扣押是指将被告的动产或者权利扣留在指定的场所。经常采取的方式有扣押银行账户、车辆、货物等。 **2. 冻结** 冻结是指禁止被告动用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等资产。 **3. 查封** 查封是指对被告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登记控制,限制其处分权。 **4. 扣划** 扣划是指直接划拨被告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等资产。 **保全申请程序** 申请劳动诉讼财产保全应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书面申请** 应载明申请的基本信息、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保全请求的范围等。 **2. 相关证据材料** 证明原告请求成立、被告具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 **3. 担保**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情况下为银行出具的保函或足以支付对方因保全不当而遭受损失的抵押物。 **审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和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审查重点在于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担保是否有效。 **准予保全** 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和担保情况,裁定准予保全。裁定应载明保全标的、保全方式、保全期限等内容。 **不予保全** 对于不符合保全条件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不予保全审查。”也就是说,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告符合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或虽然提供担保但仍不符合法定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不予保全。 **效果** **1. 对被告**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当按照裁定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会强制执行保全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方法: (1) 超过必要的限度; (2) 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 (3) 申请人无权请求保全的。 **保全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保全期限为30天,人民法院的保全期限为60天。期限届满,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 **解除保全**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不符合保全条件,而申请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的** **3.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但担保无效的** **4. 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或者提供了担保的** **5. 人民法院认为裁定保全错误的** **6. 法律规定其他解除保全的情形** **结论** 劳动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裁判的执行力。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保全的裁定。通过规范财产保全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