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为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裁决的执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可能因迟延执行仲裁裁决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意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的;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担保的。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和裁决**:仲裁机构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决。 **执行保全**:经仲裁机构准予保全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处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仲裁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禁止被申请人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转账和支取资金。 **查封、扣押动产**: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如车辆、货物等。 **查封、扣押不动产**: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限制出境**:禁止被申请人出境,以防止其转移财产或潜逃。仲裁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延长保全申请。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的; 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请求的; 申请人不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已撤回仲裁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仲裁庭认为不再需要保全的。滥用仲裁财产保全权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一:** 申某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申某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有转移资产的意图。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申某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决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案例二:** 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某的房屋。李某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张某与李某存在合同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意图。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李某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遂裁决驳回李某的请求。
仲裁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仲裁机构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权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