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下列案件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因合同解除可能发生的损失裁定财产保全: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 其他依法成立的合同。申请合同解除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或者有其他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 申请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之一。申请合同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合同解除的事实、可能发生的损失、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人民法院裁定合同解除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等措施。
查封:对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货物、票据、权利凭证等财产进行查封,由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封存、加封后予以监视; 扣押:对债务人的交通工具、牲畜等需要临时保管的动产进行扣押,交有关单位和人员代为保管; 冻结: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汇款、债权等财产进行冻结,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合同解除财产保全的期限为30天。在期限届满前,法院将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定,对财产保全是否继续采取措施作出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合同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申请撤回的; 已为合同解除提供了担保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 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合同解除财产保全后,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无法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据,法院未予批准,而当事人在保证金未到帐前自立执行的法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申请人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申请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导致债务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案件中,适用财产保全有利于防止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避免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法院裁判无法执行; 合同解除后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已解除合同债务的财产,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及时的清偿。案例1: 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应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逾期交房,原告催促多次,被告未按期交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诉讼并申请合同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原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案例2: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延迟付款的应按违约金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延迟付款,原告催促多次,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诉讼,但未申请合同解除财产保全。后被告在诉讼期间将名下的财产全部转移给其子女。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因无法执行,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合同解除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合同解除纠纷中,建议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范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 在申请合同解除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证据材料,证明合同解除的事实、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同时,应当注意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解除条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