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司法措施。宝山区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提供现金 提供有价证券 提供银行保函 提供抵押物 提供保证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提交担保物的清单并对担保物的权属和合法性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物权属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担保物的权利凭证是否齐全、有效 担保物是否设定有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担保物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自人民法院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产生效力。在判决、裁定被执行完毕或案件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办理诉讼财产保全。
第三人对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权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的理由,并及时做出裁决。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否则,予以驳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保全财产没有保全必要性的 申请人能够以其他担保方式替代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如果因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或案件被撤销,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承担虚假诉讼、保全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外,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严重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某个人借款合同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告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确有欠款事实,且未见被告偿还欠款的表示。原告已提供银行保函担保,符合诉讼财产保全条件,遂裁定对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二:
原告某个人起诉被告某个人劳动争议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原告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未提供担保,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