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其他有关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理由是否充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
法院审查材料后,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立案决定。立案决定应当载明:案件编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立案时间、承办法官姓名等内容。
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收到裁定书后,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 اعتراض. 。
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进行证据调查,包括:讯问当事人、证人;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勘验、鉴定等。根据证据调查的情况,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下列情形下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裁定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诉讼终结的。
财产保全措施仅适用于有证据证明被告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为防止被告逃避履行判决或者裁定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措施不适用于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的,或者被告已经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查封是指法院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监视,使其不得擅自处分。 扣押: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被告的财产。 冻结:冻结是指法院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被告的资金划转、兑付、支付等业务。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应当按照财产保全裁定中的内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应当予以配合,否则执行机构可以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预缴。具体收费标准由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