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仲裁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仲裁请求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有时会出现欠当或滥用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依申请人的申请,在以下情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仲裁庭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仲裁庭确认的; 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 执行仲裁裁决时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足以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庭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应载明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请求撤销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对受理的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决撤销财产保全。仲裁庭裁决撤销财产保全的,应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应立即解除被保全的财产。
仲裁庭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有权恢复被保全财产的控制和使用。
对于已被申请人执行的财产,仲裁庭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返还已保全的财产及其孳息。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
申请人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仲裁请求的金额,提供充足的担保。担保内容可以是金钱、不动产或其他有价证券。
申请人应在申请書中详细阐述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理由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并且应与仲裁请求有密切关联。
申请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应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不得为了恶意妨碍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而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发现仲裁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可以是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申请人缺乏正当理由等。
被申请人可向仲裁庭申请解除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有权向仲裁庭提出索赔。仲裁庭支持被申请人索赔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撤销制度对于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滥用或欠当,同时,被申请人也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