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无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对于被保全人的日常生活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留足被保全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保全人基本生活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控制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将部分财产作价或者将足额的资金存入指定的账户。人民法院应当留给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留足被保全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的标准,应当根据被保全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法院在考虑生活费标准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被保全人的收入、支出、负债情况; 被保全人的扶养家属数量、年龄、健康状况; 被保全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 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消费习惯。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酌情确定生活费的数额,并责令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或者存入足额资金。
为了保障被保全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法律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担保:被保全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留足生活费的义务。担保方式可以是财产担保、信用担保或者其他方式。 指定账户:法院可以责令被保全人将足额的资金存入指定的账户,以保障生活费的支付。 司法救助:如果被保全人没有能力提供担保,也无法将足额的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法院可以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保障被保全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如果被保全人违反了留足生活费的义务,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罚款或者拘留: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或者从指定的账户中扣划资金,以保证生活费的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不留足被保全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比如:
被保全人恶意规避执行,转移、藏匿财产; 被保全人有能力支付生活费,但拒不履行义务; 冻结的财产是违法所得; 其他严重损害执行目的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法做出裁定。
保障财产保全后被保全人的生活费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被保全人基本生活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留足被保全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如果被保全人违反了留足生活费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酌情不留足生活费,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