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实施其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局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部门,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力和管辖范围。
财产保全的具体职能包括:
接受和审查财产保全申请; 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等;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处理财产保全异议; 其他与财产保全有关的事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需要保全的财产的线索; 担保(如果需要)。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如果法院准予保全,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两种类型。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实施其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诉讼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人民法院的职权采取。
执行保全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确保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执行保全只能依人民法院的职权采取,不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和划拨款项; 查封不动产; 扣押动产; 禁止处分特定财产; 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书后,应当履行遵守保全措施的义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的; 其他应当解除情形。人民法院接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如果法院解除保全,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重要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积极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