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且具有连带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其他人员,则法院也会对连带责任人或者保证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连带责任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于同一债务承担共同的给付义务。当请求权人请求履行债务时,可以向全体债务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债务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其份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内部关系属于求偿关系,債權人只有對外主张权利的權利,不能干预連帶债務人間的内部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在连带担保责任关系中,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义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向连带保证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等行为,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则法院可以对连带保证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连带人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等不诚信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债务情形的; 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履行债务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的; 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人的保全请求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请求对连带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连带人的财产保全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的其他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连带人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会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解除。但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或者连带人的申请,以及案情的发展情况,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連帶債務人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后,可以申請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但法院對此類申請審查較為嚴格,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具備履行債務的能力或不存在妨礙判決執行的行為,法院才會解除保全措施。
对连带人财产实施保全后,连带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不得转移、隐匿、处分或者毁损被保全的财产。
如果连带人有违法行为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连带人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秩序和诚信原则。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债权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手段,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連帶人財產保全措施的适用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法院會基於案件具體情形綜合判斷,不宜濫用該項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