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财产保全异议是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裁定解除、变更或者终止保全措施。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异议适用于下列情形:
1.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
2. 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有违法定程序;
p>3. 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确有错误;4.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6. 保全措施对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明显的不利后果。
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具体包括:
1. 债务人;
2. 与被保全财产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如被保全财产的共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3. 被保全财产的管理人或占有人,如保管人、承租人等。
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异议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2.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
3. 异议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
4. 异议人提出的请求;
5. 异议书副本一份。
异议人可以附上有利于证明异议成立的证据材料,如申请再审的证明、复议的证明等。
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裁定书
(2023)某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案由:**[案由]**
主文**
**[裁定结果]**
**理由**
**[陈述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
**[分析和评价异议理由]**
**[适用法律条文]**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年份][月份][日]
[裁判所名称]
[法官签名或盖章]
在撰写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时,应当注意下列要点:
1. 准确表述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
2. 充分分析和评价异议理由,并说明法院的观点;
3. 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并说明法律依据;
4. 在裁定书中明确裁定结果,并写明裁定为最终裁定。
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对于保障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在撰写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格式要求执笔,确保裁定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