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财产保全,又称诉前财产保全或预先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先诉财产保全,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有证据证明对方财产有转移或隐匿的危险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财产: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扣押财产: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扣押,禁止被申请人使用或处分该财产。 冻结存款: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冻结,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账该存款。 禁止处分股权: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持有的股权,包括质押、转让、赠与等。如果被申请人对先诉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危险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核实不清或未达到先诉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此外,如果申请人取得了胜诉判决,法院将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此时,先诉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先诉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在诉讼前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执行的有效性。但是,当事人应当谨慎申请先诉财产保全,避免滥用司法资源,同时也应当注重平衡申请人的权利和被申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