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保全财产置换申请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避免财产因执行被变卖、拍卖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用其所有的其他财物替代保全财产的申请。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承担的债务,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只有在被告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时,法院才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在未经法院判决确定被告应承担的债务之前,或者在法院判决后,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的,被告无权提出保全财产置换申请。
保全财产置换的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申请保全财产置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不持异议或者已经履行部分债务。这是被告有能力履行债务的体现。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有异议,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参加执行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2) 被告所有其他财产足以抵偿原告的债权。这是被告为了避免因执行被变卖、拍卖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体现。如果被告没有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抵偿原告的债权,将被执行的是被告赖以维持生活和生产的财产,这显然与法律的保护目的不符。
(3) 置换的财产不能妨碍执行。这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体现。如果置换的财产妨碍执行,例如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或者转移,将使原告难以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被告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载明置换财产的基本情况、对应债务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受理。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3) 听取意见。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 作出裁定。执行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被告申请保全财产置换的条件成立,应当作出准许置换的裁定;如果认为不成立,应当作出驳回置换申请的裁定。生效履行 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事项
(1) 保全财产置换是一种例外的情形,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如果被告没有申请保全财产置换,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全财产。
(2) 置换财产的价值一般应当与被置换财产的价值相当。如果置换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被置换财产的价值,原告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3) 被告申请保全财产置换,不影响原告的债权,原告仍然享有对置换财产的执行权。
(4) 被告在申请保全财产置换时,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影响法院的审查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