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而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和执行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公司解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1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
因此,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已经解散,并且正在进行清算程序。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损毁的风险。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满足申请条件,并遵循相关程序。债权人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充分证据,并注意保全期限和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