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提起之前,人民法院为保障判决执行而采取的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准备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 被申请人为逃避判决,准备转移其住所的 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将大量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的 被申请人不知所踪或者离开住所地超过三个月的 因借贷、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 查封、扣押动产: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房屋、机器设备等动产 禁止处分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留船舶、航空器:扣留被申请人名下的船舶、航空器 保全股权: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 担保书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材料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裁定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在裁定前,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提供担保,以保证一旦诉请没有被人民法院支持,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担保人负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才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从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开始生效。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被申请人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对他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消失的 经过当事人申请并人民法院审查核准,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送达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采取不损害被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理方式。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不符合本规定,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