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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财产保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6-0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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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财产保全的情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或者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扣留、限制处分等措施,以防止当事人一方在判决作出前转移或者处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予财产保全:

1.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或恶意串通; 为担保债权诉讼请求; 证据证明被告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 其他有必要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情形。

2. 诉讼标的为金钱的,经审查被申请人财产状况,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判决债务,且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法院可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3. 债权人起诉前财产保全:

债权人可以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后准予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债权人恶意申请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其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 执行保全:

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为了确保执行顺利进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保全由执行法院裁定。执行保全适用前述适用法条,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扣留执行标的物; 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的手段。

5.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必须是有争议的或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 申请人必须有适格性,即为本案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据材料。

6. 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7.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经过审查,不符合保全条件; 案件已经终结;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8. 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确保判决的执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财产保全职权,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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