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经济秩序稳定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保全企业财产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强化对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2条,企业财产的保全分为:
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划拨资金、查封、扣押、禁止处分。 行为保全: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实施一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3条,有权申请保全的包括:
当事人:作为申请人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保全申请; 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需要保全的财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4条,保全财产需满足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有转移、隐匿危险; 有证据证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异议,财产因执行被变更。申请保全的人对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不具备保全条件,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者在保全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一:**某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为防止该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证监会向法院申请保全该公司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遂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该公司银行存款。
**案例二:**某企业与某银行因贷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企业为防止银行转移、隐匿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银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遂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了银行的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