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公积金是否会被冻结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澄清这一问题,本文将全面解析财产保全对公积金的影响,从相关法律规定、冻结条件、解除冻结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这一法律实务。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这意味着,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从而保障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财产保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以下财产:
存款 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有价证券 汽车、飞机、轮船、机械、房地产等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动物 其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虽然属于存款,但并未使用在《规定》第15条中,因此,公积金本身并不属于可以被冻结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诉讼关系 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 保全申请合法、合理对于公积金是否可以冻结,需要判断公积金是否属于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范围。由于公积金由国家专门机构管理,只能用于特定用途,如购房、装修等,并不具备自由支配的属性,因此,公积金一般不属于可以被冻结的财产。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保全错误 保全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 有权机关认为执行目的已经实现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丧失申请资格 保全时限届满对于被冻结的公积金,如果申请人不撤回申请或不丧失申请资格,且不符合上述解除冻结的情形,则人民法院不会解除冻结。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积金不属于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范围,或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
在实践中,对于公积金是否可以被冻结,各级法院的认定并不一致。部分法院认为,公积金属于存款,具有流动性强、易处分的特点,属于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范围,可以被冻结。而部分法院则认为,公积金具有特殊性,使用受限,不属于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不宜冻结。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第6条明确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存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金额。”这表明,公积金不属于存款,不应被冻结。
总体来看,公积金是否可以被冻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保全或申请解除冻结。
财产保全对公积金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公积金不属于可以被冻结的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