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时间 5日的规定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财产保全复议期限为5日。
**财产保全复议的范围**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就以下情形申请复议:
裁定未附说明理由的; 错误冻结、扣押、提取、变卖财产的; 裁定内容超过申请范围的; 裁定明显不当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未经听取被保全人意见的。**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复议请求; 复议理由和依据; 证据材料清单;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作出裁定的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复议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的常见问题**
1. 财产保全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执行?
财产保全复议期间,原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执行。
2. 财产保全复议裁定是否终局?
财产保全复议裁定是终局裁定,不可上诉。但是,对财产保全复议裁定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3. 财产保全复议成功率高吗?
财产保全复议成功率与具体案情有关,没有确切的数据。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存在错误,复议成功的可能性会更高。
总结
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财产保全复议时间为5日,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复议期间,原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执行。财产保全复议裁定是终局裁定,不可上诉,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