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清偿,在诉讼中常常会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重点介绍在广州银行如何操作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享有该项请求权,并且债务人有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的可能。 保全的财产足以给付申请人请求的数额和保全的费用。 保全的措施适于被保全的财产,且对申请人不造成重大损害;但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除外。债权人向广州银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已立案的)或仲裁申请书(已申请仲裁的) 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判决书等) 财产线索(如存款账户、不动产信息等) 担保(一般为现金、银行保函或质押)。广州银行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调查。银行在调查期间,可以向被保全人询问有关财产的情况,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
在调查结束后,广州银行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存款账户 查封不动产 禁止转让动产广州银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可以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当在接到广州银行通知后,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 财产线索要准确、具体。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宜过大,应以足以清偿债务为限。 申请财产保全后,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如果被保全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应积极应诉、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