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案号:
受理法院:
诉讼类型:
原告:
被告: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种类:
财产名称:
数量:
价值:
财产所在地:申请人请求本院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冻结、查封、其他(具体措施)1. 原告和被告之间因(简要描述纠纷事实)。
2.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简要描述诉讼请求)。
3. (描述被保全财产与本案争议标的物的关联性)。1. 被告有支付能力可能丧失,导致原告在本案中胜诉后无法实现合法权益。
2. 被告有隐匿、转移、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可能,危及到原告的合法权益。
3. 本案争议标的物具有可变性、易毁损性,存在灭失或价值贬损的危险。
4. 财产保全是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愿意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下列担保:
名称:
住所地:
联系人:1. 财产担保:担保人提供价值(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为担保。
2. 信用担保:由担保人以其信用和财务状况担保被保全财产的完整性。担保人承担下列担保责任:
被保全财产因担保人原因灭失或价值贬损的,担保人负责赔偿。 本案判决作出后,如果原告申请执行胜诉判决,担保人负责提供担保范围内财产或责令被告执行判决。 其他由法律或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请求本院:
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前文所述被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方式)的财产保全措施。 准许申请人的担保。此致
受理法院申请人:
(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