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以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保障在执行时能够实现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标的的安全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明确需要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或者交付财物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生效仲裁裁决中明确需要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或者交付财物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批准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储蓄、理财产品等进行冻结,限制其使用和转移。
将被申请执行人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查封,禁止其转让、处分,或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保管。
扣留被申请执行人因生产经营获得的物品或收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被申请执行人转让或处分其在他人企业中持有的股权。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申请执行的债务或标的物,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等。
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或范围不超过诉讼标的的证据(如生效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保证金或担保(如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或非本市居住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有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他必要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