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护诉讼请求权的实现,依法对境外当事人或者其财产采取措施,防止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变更,确保日后执行判决的有效性。
涉外财产保全管辖法院是指有权审理涉外财产保全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涉外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被申请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申请人营业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法院。申请涉外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 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民事纠纷;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需要保全;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不保全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涉外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职业;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职业;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具体情况;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扣押、查封被告人的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商品、船舶、汽车、房屋等; 禁止被告人处置其财产; 限制被告人出境; 其他保全措施。对于涉及国际条约或者外国法律适用的涉外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若涉及国际条约的,应当根据条约的规定; 若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应当尊重外国法律的规定; 若与我国法律冲突的,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防止被告人转移、隐藏或者变更其财产,保障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以下法律效果:
保全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措施,不具有判决的效力; 保全措施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 被告人由于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依法上诉。在涉外财产保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及时申请保全; 提供充分的证据;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注意保全措施的解除和变更; 考虑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适用。通过以上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涉外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规定、条件、程序、措施、法律效果和实践要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