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将其请求保护的诉争标的物或者与标的物等值的价额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被告的财产 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被告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除外) 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保全的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和存放地点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审查。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对保全的财产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申请人可以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后,将根据执行标的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常见的执行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 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拿到钱的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从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到申请人拿到钱的时间为:
如果被告自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申请人可以在30天内拿到钱 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的6个月内会将执行标的交付给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可能会给被保全财产造成损害,申请人应当合理谨慎地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不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败诉,被保全财产应当及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