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均可强制执行。本文重点探讨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执行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书、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审查受理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
执行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财产保全义务的,裁定强制执行财产保全书。执行裁定书应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执行期限等内容。
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执行裁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将保全的财产变现,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
二、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目的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的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时,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财产保全的目的。
财产保全义务被执行人负有履行财产保全义务的职责,不得采取任何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如被执行人违反义务,则可能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范围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的范围限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中其拥有的份额以及其他依法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不得执行非财产权利、人身权等不可执行的财产。
执行期限执行裁定书一般载明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法院不再执行。
执行异议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裁定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或变更执行裁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三、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的争议解决
在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如下争议: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有争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请求不成立的,驳回执行申请,将保全财产返还原主。
被执行财产处分权在财产保全期间,被执行人对保全财产享有限制处分权。如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法院许可处分保全财产,视为拒不执行判决,其处分无效。
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预交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方式等因素确定。保全费不足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补交,否则法院可以驳回执行申请。
结论
财产保全书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行使财产保全权时,应当依法申请并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公平公正执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