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后,是否需要看管,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以下情形下,财产保全后不需要看管:
查封不动产等不易转移、隐藏的财产,不需派员专门看守。 扣押金钱、有价证券等易于转移、隐藏的财产,由执行机关或协助执行的单位代为保管。 冻结银行存款等金融财产,由金融机构按照法院的指令采取措施,不需看管。在以下情形下,财产保全后需要看管:
查封机器、设备等可操作且容易损坏的财产,需要派员看守,防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操作或损坏。 扣押贵重物品、古董等具有较高价值且容易盗窃或损坏的财产,需要派员看守,防止丢失或损坏。 冻结被执行人住所或经营场所等容易被转让或处分的财产,需要派员看守,防止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或处分财产。财产保全看管的方式,由法院或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常见的方式有:
监视:派员在财产附近监视,防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转移或隐藏财产。 值守:派员在财产现场值守,负责对财产进行保护和看守。 警戒:派员在财产周围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接触财产。 巡逻:派员对财产所在地进行定期巡逻,监控财产情况,防止不法侵害。财产保全看管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包括看管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保险费等。执行机关或者协助执行的单位代为看管的,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财产保全看管期间,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法院或者执行机关的指示,履行下列职责:
保护财产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转移、隐藏或处分财产。 保管好财产,防止损坏或丢失。 对财产现状进行记录,发现财产变化及时报告。 配合法院或者执行机关对财产进行检查。财产保全看管可以随着保全措施的解除或终结而解除。看管解除时,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法院或者执行机关的指示,将财产交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财产保全后是否需要看管,取决于具体情况。法院或执行机关在决定是否看管时,应当综合考虑财产的性质、价值、保存状态、转移隐藏的风险等因素。看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看管人员应当履行好保护财产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