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法院通过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以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保全。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财产不得被保全:
劳动所得是指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劳动报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所得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不予执行的财产。这是因为劳动所得是劳动者维持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执行劳动所得将损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生活必需品是指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包括衣物、食品、住所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活必需品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不予执行的财产。这是因为,生活必需品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执行生活必需品将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被执行人的房屋是其重要的住所和家庭生活场所。如果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将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不得被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人民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转移或变卖,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农村基层医疗合作组织和城市社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形成的个人账户不得被执行。
国家规定的救灾、扶贫、助残、优抚、救济物品是指国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扶贫开发法》、《残疾人保障法》、《优抚对象安置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的物资。这些物品是国家为了帮助受灾群众、贫困人口、残疾人、优抚对象、困难群众而发放的,属于特殊性质的物品,不得被执行。
存款单位留存的存款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获取的收入存入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存款单位留存的存款不得被执行。这是因为,存款单位留存的存款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资金,执行存款单位留存的存款将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经营。
除了上述六类财产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不予执行的财产”,其他不宜执行的财产包括:
属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第三人所有但与被执行人有共同共有关系的财产; 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已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产; 已因实施破产程序而作价处理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 扣押、冻结期间因自然损耗造成的财产价值减少; 人民法院指定用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所需物品; 法律、行政法规或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不予执行的财产。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在财产保全阶段,如果被告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足以取代保全措施的证据,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保全。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对不能保全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以免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