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因特殊原因,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形式为保证金、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数额一般不应当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但可以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提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和数额;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根据; 担保书或其他担保凭证;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数家被告的,可以一并或者分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并申请的,诉讼费用按照一部支付;分案申请的,诉讼费用按照各部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申请,并对是否解除保全措施依法作出裁定。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依据还有以下一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6号)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0号)第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第203条。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并提供担保,法院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