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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法条
发布时间:2024-06-0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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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法条

一、前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或转移、隐匿其资产,以实现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诉讼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诉前财产保全主要依据以下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分别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一条之二和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可予支持。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必须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采取。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裁定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审查: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七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下列情形除外:

请求扣留、提取孳息、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 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动产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已出租但仍归其所有的不动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 申请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七、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对于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具有重大作用。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整个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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